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付,仲裁支持赔偿

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付,仲裁支持赔偿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付,仲裁支持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2024年9月因个人发展原因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每月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张某某离职后持续履行竞业义务,但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补偿,剩余月份以'财务调整'为由拒绝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要求支付剩余8个月补偿金;公司辩称已按协议约定完成支付,且张某某未提交完整银行流水证明收款情况,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前两个月转账凭证。张某某出示了社保缴纳记录和离职面谈录音,证明协议有效性及未支付事实。公司未能提供完整支付证据,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交的第三方平台竞业限制协议截图及工资单明细,认定公司违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6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2.1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最终执行金额为约3.5万元的70%。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主张权利。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国企员工应重视竞业协议签署与履行证据留存,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补偿金。若遇拖欠,可通过社保记录、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公司因未完整保存支付凭证导致败诉,凸显书面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