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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保密违约被判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保密违约被判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并保守商业秘密。2024年11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24年12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且在工作中使用了原公司客户资料,被原公司发现后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义务,要求赔偿约3.5万元损失;张某某辩称协议未履行补偿金支付义务,属于违法约定,且客户资料属于行业通用信息,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补偿支付凭证及损失证明。公司提供协议文本及客户流失数据,张某某仅提交离职证明。仲裁委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导致协议部分无效,但保密条款独立有效,结合张某某使用客户资料的行为,认定存在违约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保密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2万元,驳回竞业限制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的,该约定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保密义务应具体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劳动者离职后使用原单位客户信息需谨慎,用人单位应完善证据链条证明实际损失。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