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竞业补偿欠付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高管竞业补偿欠付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某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离职后次月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以张某某违约起诉,但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支付补偿且未提供合理工作安排,要求支付未发补偿及违约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致使其违约,公司认为张某某入职竞业公司构成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争议焦点在于补偿支付义务是否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某科技提交了竞业协议及员工入职竞争对手公司的证明,但未提供已履行补偿支付的银行流水。张某某出示了离职后未收到补偿的工资单及与公司协商记录。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某科技无法证明补偿支付凭证,张某某则提交了竞业期间的工作日志及收入证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发竞业补偿约3.5万元,但驳回其违约赔偿请求。主要理由为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员工已履行竞业义务但未获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补偿支付义务,高管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需保留工作记录及收入凭证。协议条款应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避免因履行瑕疵引发争议。若公司未支付补偿,员工可主张解除协议或要求支付差额,但需证明已履行竞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