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满员工起诉企业拒赔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员工起诉企业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2月。2024年8月张某某主动离职创业,公司以竞业限制未满为由拒绝其入职申请,并拒绝支付补偿金。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索要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约定服务期已过,要求解除限制;公司称协议约定限制期限未到,要求继续履行。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约定的限制期限是否合法有效及补偿金支付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议原件及履行证据,公司仅提供协议复印件。张某某出示了离职证明及创业公司注册资料,证明已履行完约定义务。双方就协议条款有效性展开辩论,公司未能证明约定限制期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需支付2024年4月至8月期间的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竞业限制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补偿金的,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期限,员工需保留协议及履行证据。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或未约定补偿金的协议属无效,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协议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