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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期超长被索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期超长被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竞业限制期限过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3年。离职后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期间某科技公司以证人证言为依据追索违约金。张某某主张竞业期超出法定2年上限,且未获得相应补偿,要求撤销协议并赔偿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竞业限制期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主张协议无效;某科技有限公司则以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某存在竞业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对期限合法性及违约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两次庭审,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及部分证人证言证明期限违法,某科技公司反驳称协议已签字生效。针对证人证言,公司申请核实证人工作经历,张某某补充提交客户业务往来记录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法定2年标准,裁决撤销超期条款,但因张某某确存在竞业行为,酌情支持其主张的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24条第1款: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期限需严格遵守法定上限,企业应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员工维权时应注重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及竞业证据,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也会审查违约事实的真实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