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纠纷,属违法辞退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6月30日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完整考核标准及评估过程。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称考核存在客观依据,但无法提交具体记录,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履行告知义务,公司仅凭模糊考核结果解除属违法辞退;公司辩称已通过日常考核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出示有效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原件,其以'内部系统已销毁'为由未予提供。张某某提交的考核记录显示仅1次书面评估且未标注具体不合格项。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试用期考核制度存在空白,最终确认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应提供明确考核标准及结果证明,未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试用期考核档案,员工需注意留存考核过程证据。本案因企业举证不足导致败诉,提醒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需确保程序合规,员工主张违法辞退应重点核查考核依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