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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员工凭考核记录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员工凭考核记录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遭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仅以口头反馈为依据。2024年4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张某某主张系违法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有效考核依据即违法解除合同;公司辩称根据内部考核记录认定张某某工作不达标,但未出示完整考核标准及面谈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试用期考核记录、考勤数据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未明确考核指标且存在主观评价。公司仅提供部分涂改痕迹的考核表,无法说明具体不合格条款。仲裁委组织证据交换,确认考核记录缺失关键依据,公司解除程序不合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继续履行合同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39条关于试用期考核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书面告知员工,考核结果需与客观数据对应。员工在试用期应主动留存工作记录、考核反馈等证据,若遭违法辞退可主张赔偿金。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完整考核依据,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