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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三年后因个人发展主动离职。离职时公司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3000元补偿金。但张某某实际工作至2024年11月离职,期间仅收到2个月补偿,其余月份公司以'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离职后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认为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协议应属无效。双方对协议有效性及补偿金额支付标准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离职前工资流水(显示补偿金账户长期无转账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一份盖章协议,未能出示支付凭证。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发现约定金额远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且未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经调解无效后,仲裁庭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金支付标准,且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补偿金,导致协议部分条款无效。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规范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流程,确保补偿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支付记录完整。普通员工在签约时需核实条款合理性,保留工资发放凭证。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员工可依法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支付欠款,但需注意证据留存时效。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