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后补偿款未退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后补偿款未退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公司未依约定退还补偿金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金每月5000元,共支付6个月后协议终止。但公司未按约定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已履行完毕应退还补偿金,公司则称其违反竞业约定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双方对协议终止条件及补偿金退还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证明,证明协议已于2024年11月到期。公司辩称张某某存在对外泄露商业秘密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张某某任职期间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其无违约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全额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约3.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同期利息损失8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解除协议;第46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竞业协议条款,解除协议应及时办理补偿退还手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协议履行证据,如遇违约可依法维权。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终止条件,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