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发竞业补偿员工申请解除遭索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发竞业补偿员工申请解除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为2年,月补偿金为约3.5万元。在职期间公司仅支付1个月补偿金,张某某在2024年11月提出书面解除申请,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公司则称员工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足额补偿金应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已付金额;公司认为员工单方解除违反约定,需赔偿因竞业限制未履行导致的商业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解除申请书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支付记录,公司提供内部评估报告主张损失。庭审中公司未能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张某某承认离职后未完全履行竞业义务但辩称系公司违约导致。仲裁委重点审查补偿支付情况及协议履行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构成违约,竞业限制协议因缺乏履行基础自动解除。但考虑到张某某离职后仍存在部分竞业行为,酌情支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第35条(协议变更程序)、第48条(未支付补偿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补偿支付义务,员工需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协议解除需通过法定程序,单方申请可能影响赔偿责任认定,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