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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期内私揽原客户被索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期内私揽原客户被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负责维护重要客户资源。2024年5月离职后,入职同城竞争对手公司担任类似职务。期间某科技公司发现张某某通过个人联系方式承接了原公司6名客户业务,导致公司营收下降约3.5万元。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在竞业期内私揽原客户构成违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张某某辩称客户主动联系其业务,且竞业协议未明确客户范围,主张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客户合同转移记录、内部通报及邮件截屏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竞业期内与原客户有业务往来。张某某虽否认故意泄露客户信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转移与自身无关。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确认张某某离职前三个月存在异常客户访问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但拒绝支持全部赔偿请求,认为公司需进一步证明客户流失与张某某的直接因果关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第90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赔偿金额需与实际损失相适应。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客户范围及违约责任;员工离职后需避免接触原客户资源;企业需完善证据链证明客户转移的直接关联性,避免过度索赔。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