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员工申请仲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未支付员工申请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在2025年1月发现公司账户未有补偿转账记录,遂通过银行流水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离职后两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且张某某未完成竞业义务,认为补偿金支付条件不成就。
仲裁过程:仲裁庭重点审查了竞业限制协议文本与银行流水记录,张某某提交的流水显示离职后公司未按约定划转补偿金额。公司虽提出协议模糊,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协议有效性,并要求公司说明补偿金支付计划。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但要求张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竞业期内未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建议企业完善协议条款并留存支付凭证。劳动者应保留工资流水等证据,同时注意举证竞业限制期间的合规履行情况,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