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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现因公司单方解除协议引发违约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3000元补偿。2026年5月,公司以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为由解除协议但未支付补偿,张某某实际在竞争对手公司工作3个月后离职。公司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张某某抗辩称协议因未支付补偿而无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约并要求赔偿10.5万元,张某某认为协议未履行补偿义务应属无效且公司解除协议程序违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出示协议文本及离职证明,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未支付及工作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与支付记录,认定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但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工作事实存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5万元,张某某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期限届满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第35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额外支付3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并按时履行,员工应留存证据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议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