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解除竞业限制拒退补偿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解除竞业限制拒退补偿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于2025年1月单方通知其竞业限制解除决定,却未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要求返还全部补偿;公司则主张张某某离职后未履行竞业义务,且已过协议约定的解除期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退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其已履行解除程序且张某某存在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补偿支付凭证及员工履职证据。公司出示解除通知书及内部审批记录,但未能证明张某某存在违约情形;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支付事实,并提交证据显示其离职后未从事竞业行为。仲裁员就协议解除条件及补偿金性质展开质证,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及解除程序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缺乏协商依据,裁决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需按约定支付;第35条:变更竞业限制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第48条:违法解除协议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应协商一致,单方解除需提供充分证据。补偿金支付记录是维权关键证据,建议劳动者留存相关凭证。企业应注意协议履行期限及地域管辖问题,避免程序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