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无故解雇引发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于2024年11月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其履职期间无重大过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N+1赔偿金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张某某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但未能提供书面考核制度及具体评估结果。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补充考核依据,但公司仅出示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正常发放,且工作期间无违纪记录。庭审中,企业承认未正式通知解除程序,但强调'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合理解雇理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能证明解雇符合法定条件,裁决支持员工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及程序规定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劳动者应及时留存工作证据。本案中,企业未提供充分解雇依据且程序违法,导致赔偿责任。建议劳动者遇到违法辞退时,第一时间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书面证据,并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