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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离职后追讨竞业补偿遭拒终胜诉

案件标题:派遣工离职后追讨竞业补偿遭拒终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因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在职期间,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补偿,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公司抗辩称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且张某某未提供竞业证据,认为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议签订证明,公司仅提交盖章协议但未提供支付凭证。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记录,并提交了与原岗位工作内容一致的竞业证据。公司当庭承认协议真实性但主张未履行支付义务,仲裁委对协议效力及补偿义务进行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逾期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竞业协议签订流程,明确补偿标准与支付期限。劳务派遣工应留存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时效期间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