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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竞业限制期满索要补偿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期满索要补偿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6年某月。2025年某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但未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协议未到期且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要求退还补偿;公司认为已提前解除协议且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拒绝退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应退还,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协议;公司主张补偿已支付且张某某未履行竞业义务,应视为违约金。双方对协议解除合法性及补偿性质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支付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协议,但辩称补偿应作为专项费用不予退还。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的程序合法性及补偿支付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退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补偿;第35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协议但需书面确认。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应返还已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企业单方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应注意保留补偿支付凭证,若协议未到期且企业违法解除,可依法追回补偿。本案中企业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凸显书面程序的重要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