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补偿未付申请解除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未付申请解除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6月。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主动离职,但公司在离职后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某某于2025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付补偿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其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公司则认为张某某在离职时未办理离职手续,且未提前通知,违反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证明,证明公司自2024年11月起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文件,未能证明张某某存在违约行为。仲裁员结合双方证据及《劳动合同法》第23条,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竞业限制协议于2025年1月解除,公司需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未付的竞业限制补偿约3.5万元,并驳回公司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及履行期限。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协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劳动者在发现未支付补偿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双方签订竞业协议时需明确补偿标准及违约责任,避免争议。本案中公司因未支付补偿导致协议解除,员工胜诉体现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