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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民企未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为2年。

事实背景:2022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某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补偿金。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继续每月支付补偿金。直到2024年8月,公司发现张某某在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任职,遂停止支付补偿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张某某认为公司未解除协议,自己未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继续支付补偿金或赔偿违约损失;公司则认为张某某主动离职且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其赔偿公司因人才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工作记录及工资单作为证据,证明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公司提交了员工入职资料及竞业限制协议文本。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解除程序的约定,确认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解除通知义务。双方就补偿金支付标准及违约赔偿金额展开辩论,公司称已支付12个月补偿金,张某某则主张应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继续支付剩余3个月补偿金共计1.5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限制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第35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否则需继续履行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员工离职后应及时确认协议解除状态,避免因未签书面解除通知而引发纠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应与约定一致,双方均需留存履行证据。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