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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上岗培训,也未明确考核标准。试用期满前两周,公司以'未通过考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程序违法且无依据;企业辩称已按制度辞退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但未能提供考核结果及解除程序书面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核记录等证据,但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未提供考核标准。企业承认未书面说明解除理由,但称已口头告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告知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即解除合同构成违法。

分析启示:国企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注意保留入职材料、沟通记录,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可主张违法辞退赔偿。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