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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补偿未付遭索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补偿未付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2024年9月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离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某离职后需履行6个月竞业义务,公司应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离职后未收到补偿,且在竞业期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协议,而张某某称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擅自离职且未履行竞业义务,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并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先审查协议有效性,要求双方提交签署记录与支付凭证。张某某出示协议原件及离职前工资单,证明补偿标准;公司则提交转账记录,但金额与协议不符。仲裁员要求补充银行流水,发现公司仅支付了首月补偿,后续5个月款项被退回。经质证,公司承认未按约定持续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剩余5个月竞业补偿及利息,驳回培训费用返还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协议无效;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竞业约定需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与支付时间,员工应保留支付凭证。若公司未按期支付,员工有权主张协议无效或赔偿。但员工需证明已履行竞业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