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付竞业补偿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竞业补偿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该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每月5000元。张某某离职后三个月内未收到任何补偿,遂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向公司主张权益。公司称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但未留存凭证,张某某则否认收到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支付剩余三个月约3.5万元并赔偿损失;公司抗辩称补偿已支付且员工未举证证明未到账,要求驳回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支付记录,但其仅出示内部财务单据未能体现转账详情。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相关账户无入账记录。公司未能证明支付事实,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后认定支付义务未履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赔偿未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第38条: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的司法解释第5条: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竞业限制补偿支付凭证留存,员工需及时核查到账情况并保留证据。未支付补偿金可能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且需承担利息损失。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若企业无法证明支付事实将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