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达标被辞退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试用期未达标被辞退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标准,仅口头表示需达成月度业绩目标。张某某在试用期最后两周连续未达标,公司于2024年8月1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但未出示具体考核结果及书面通知。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且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辞退;公司称已通过日常沟通明确工作要求,张某某未达到预期表现属于客观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业绩数据截图,证明公司未提供书面考核依据。公司仅出示员工微信群聊天记录,但无法具体说明哪项指标未达成。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导致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及未明确考核标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明确依据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书面告知员工,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记录及沟通证据。本案因企业未明确解除条件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