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期满拒离职 公司拒付补偿遭仲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期满拒离职 公司拒付补偿遭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同时要求张某某签署离职承诺书。张某某以未续签竞业协议且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为由拒绝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已到期且公司未支付补偿,要求解除限制;公司称协议未到期,认为员工擅自离职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离职申请、协议文本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补偿金已停发;公司仅提供协议复印件但未能证明已履行补偿义务。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经审理,确认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已于2024年10月届满,公司未依约支付补偿金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立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协议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严格审查期限约定,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补偿以避免违约风险。劳动者注意保留补偿支付凭证,若协议未到期且公司违约,可依法主张权利。双方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避免产生履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