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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未解除员工离职遭索赔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未解除员工离职遭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2024年8月,公司突然要求其离职但未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补偿金。张某某于2024年9月入职同城竞争对手企业,公司于2024年10月向其追索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竞争对手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解除通知义务,其离职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和员工入职新公司的证据,但未出示解除通知文件。张某某提供离职交接记录和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公司未明确告知竞业限制解除事宜。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协议书面文件,但其无法提供,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义务,协议对员工无约束力,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补偿金诉求但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解除条件;第26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协议无效;第46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书面通知并履行补偿义务,否则协议自动解除。员工应关注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和补偿支付情况,留存沟通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单方面承担违约责任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