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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追偿补偿款

案件标题:某国企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追偿补偿款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5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且未退还已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追偿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解除后应返还已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已履行解除程序且员工未履行竞业义务,主张补偿金系违约金性质无需返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议解除的书面依据,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记录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张某某提交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每月工资明细及补偿金支付凭证,证明补偿金支付事实。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违约证据,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经济补偿;《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应恢复原状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书面通知且补偿金应双向确认。建议企业建立协议解除的完整流程,员工应注意留存支付凭证及解除通知,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