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被辞退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微信传达薪资标准约3.5万元。试用期第二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口头辞退张某某,且未支付当月工资。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未签合同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违法辞退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解除合同,但无法提供考核标准或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考勤打卡记录及工作成果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出示了入职登记表,但未提供考核制度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导致主张不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张某某主张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合计约7万元。公司需额外支付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9条、第8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订立书面合同,且解除合同需有合法依据并履行通知义务。
分析启示:试用期员工应主动留存工作证据,企业需完善考核制度并规范解除程序。若未签合同且违法辞退,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及赔偿金。仲裁中用人单位需证明解除理由,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