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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离职后兼职遭索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离职后兼职遭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离职协议约定限制其在同类企业任职两年,但未明确界定同业范围。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后,应聘至竞争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期间未获得竞业补偿。某科技公司发现后主张其违反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新公司业务与原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属于同业;公司认为该企业经营范围差异大,不构成同业竞争。双方对'同业'定义存在重大分歧,员工提交证人证言证明业务重叠,公司则质疑证人可信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出示前同事证言及双方业务清单,证明张某某参与的技术开发项目与原公司存在重叠。公司反驳称证人证言主观性强,且新公司业务属于不同细分领域。仲裁委结合行业惯例及证据关联性,认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约2.1万元,但免除剩余补偿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同业范围及补偿标准,证据链完整性决定胜负。证人证言应配合业务资料形成闭环,同时注意竞业期限合理性及补偿支付情况。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