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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公司未及时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产生纠纷,案由为竞业限制协商失败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双方此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离职后张某某在未获公司通知的情况下继续担任竞业领域工作,公司以违约起诉。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提前通知解除限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需赔偿限制期间收入损失;公司辩称员工主动违约且未履行告知义务,主张按协议约定扣减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离职后工作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中关于解除通知期限的条款,认定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员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竞业限制解除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解除程序,劳动者需留存通知凭证。未及时终止限制义务可能面临经济赔偿,但需证明实际损失。协商解除时建议书面确认条款,避免口头约定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