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违约未支付补偿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违约未支付补偿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同年3月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2个月补偿。同年6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3.5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离职后立即入职竞品公司,构成违约,需支付全额赔偿;张某某则抗辩称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仅支付2个月,违约责任应相应减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了竞业协议及工资支付记录,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未到账。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履行情况,要求公司说明未支付补偿的具体原因,张某某承认离职后未主动联系公司确认补偿细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张某某违约行为存在瑕疵,裁决公司支付剩余补偿金及违约金减半,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需按月支付;第90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可减轻劳动者责任;第46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企业须严格按约定支付补偿,否则违约金主张可能被驳回;员工应留存支付凭证,若公司违约可要求解除协议。仲裁委强调补偿支付合法性,建议双方签订协议时明确支付条款及违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