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商失败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协商失败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解除协议,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某某离职后继续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已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应解除;张某某抗辩称协议未书面确认解除,且公司单方解除程序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未发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补偿金支付记录及解除通知,张某某提供在职证明及工资单证明补偿金未足额支付。庭审中双方就协议解除效力及补偿金支付标准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程序合法性及补偿金支付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缺乏有效证据,且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裁定公司需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拖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书面通知劳动者;第48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竞业协议应确保程序合法并书面确认,劳动者需注意补偿金支付凭证。若协商解除失败,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