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国企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

国企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

案件标题:国企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5年某月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协议,但仅支付了3个月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剩余补偿,公司拒绝退还并称已履行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要求退还已支付部分并支付剩余金额;公司辩称协议已解除且补偿支付符合约定,认为张某某无权追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发现其仅提供2024年某月至某月的银行流水,未涵盖完整服务期。张某某出示了协议原件及部分未支付记录,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全部补偿义务。庭审中双方就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产生分歧,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补足剩余未支付部分共计约5.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和支付期限,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解除协议须提前通知并证明已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退款责任。仲裁时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完整证据链关键。国企需特别注意协议合规性,避免单方解除引发纠纷。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