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经济补偿金及管辖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试用期6个月。2024年9月公司以'考核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书面通知。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公司亦未完成正式转正流程。2024年10月张某某向合同签订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合法辞退依据且未提前通知,属违法解除;公司答辩称试用期可单方解除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出示考核细则及通知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公司出示的绩效评估表因缺乏评分标准被认定为证据不足。经调解,公司承认未妥善保存考核资料,最终认可违法辞退事实但主张按最低标准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辞退补偿金2.1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及第47条,用人单位需证明试用期解除事由合法性,且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完善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表现证明,对未签劳动合同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