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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医疗费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医疗费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工人期间,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约3.5万元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张某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医疗费;公司认为员工未签合同且事故不属于工伤,主张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伤认定资料,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其受伤符合工伤条件。公司仅以员工未签合同为抗辩理由,未能举证事故非工伤性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导致赔偿责任转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条件;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仲裁管辖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形下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应注意保留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工伤认定需以劳动关系和事故经过为核心依据,不可随意否认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