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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未通知解除 小微企业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未通知解除 小微企业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公司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2024年9月公司突然要求张某某离职,但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某在未收到解除通知情况下入职同城竞争对手企业,公司以违约索赔。双方就协议解除程序及补偿金支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赔偿违约金8万元;张某某抗辩称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通知义务且未支付补偿金,协议应属无效。双方对竞业限制解除程序及补偿金支付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公司仅提交协议文本及张某某入职记录,未能提供解除通知相关证据。张某某出示了离职证明、社保记录及新入职企业的考勤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解除程序证据,但其称已通过微信通知,却无法提供聊天记录备份。庭审中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违约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提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未支付补偿金,裁决协议解除无效。公司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金;第24条: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民事诉讼法》第33条:劳动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管辖。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竞业限制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未通知解除视为协议无效。建议小微企业在签订竞业协议时明确补偿标准及解除条件,劳动者应保留协议履行证据。本案因公司程序瑕疵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法性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