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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离职前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内每月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离职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要求返还已支付竞业补偿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导致协议无效,公司抗辩称员工主动离职且未履行竞业义务。双方对补偿金支付事实及协议效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公司仅出示部分考勤数据。张某某提交近3年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到账,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否认支付义务。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员工未违反竞业约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赔偿员工因协议无效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4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未支付则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且保障支付时效,员工应保留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将承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支付安排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