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满员工索要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员工索要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2月,期间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5年2月张某某离职后,公司未支付最后一期补偿,张某某于2025年4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未支付补偿,要求支付违约金;公司辩称张某某离职后从事与原职务相同的工作,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协议约定后发现,公司仅能证明张某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发放记录,公司无法举证协议合法性,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约3.5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未支付补偿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员工应保留协议及履行证据。企业未履行补偿义务将面临双倍赔偿风险,建议建立规范的竞业限制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