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追讨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解除后追讨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核心技术岗位,2022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两年。2024年5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后未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协议解除程序,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追偿申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未退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按约定支付补偿费用,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原件、公司支付补偿金的银行流水及电子邮件通知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解除告知义务,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供的证据链进行裁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提前通知并退还已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解除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履行证据。劳动者主张补偿退还时,需证明协议解除的合法性及补偿支付事实,建议通过正规渠道保存沟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