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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竞业限制未解除追偿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限制未解除追偿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竞业限制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约定补偿金。张某某在离职后6个月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则反诉要求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认为协议未解除且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双方对协议解除时间及补偿金支付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证据,但仅出示了内部会议记录。张某某提交了离职交接邮件及新雇主录用证明,证明公司未履行解除义务。公司主张违约金为行业惯例,张某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应自行承担后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补偿金支付标准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2.8万元,并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约6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失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程序,补偿金支付标准需合理。员工若发现协议未解除,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仲裁机构倾向于平衡双方利益,对显失公平条款予以调整。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