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职业病公司拒认病种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患职业病公司拒认病种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认定为职业病,引发工伤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长期在粉尘密集车间工作。2025年5月出现呼吸系统症状,经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尘肺病。该公司认为张某某病种与工作无关,拒绝赔偿。张某某主张其工作环境符合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尘肺病系工作环境导致,要求工伤赔偿;公司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病种与职业暴露相关,主张不予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但公司未能提交。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的工作接触记录、体检报告及诊断证明。公司质证时认可接触记录真实性,但认为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仲裁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接触记录可证明职业暴露可能性,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张某某尘肺病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检测制度,员工需注意保存接触记录等证据。职业病认定需结合工作环境与医学诊断,用人单位未举证反驳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