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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竞业限制未获补偿起诉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工竞业限制未获补偿起诉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纠纷案,涉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核心技术岗位。2024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与张某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但未明确补偿标准。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同年12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随即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追索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因未约定补偿标准而无效,且离职后未收到任何补偿;某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协议有效,张某某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并追回已支付的补偿金额。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复印件、派遣关系证明及银行流水显示离职后未收到补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补偿支付凭证,仅以口头告知为由抗辩。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协议履行情况证据,最终确认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导致条款部分无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补足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已实际入职竞业公司,驳回其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经济补偿标准;第90条规定义务竞业限制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协议无效则无需承担。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约定明确补偿标准,否则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应规范协议条款并按时支付补偿,劳动者需留存支付凭证以维护权益。双方均存在协议缺陷及履行瑕疵,建议通过协商明确权利义务。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