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未通知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未通知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补偿金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公司以'适应能力不足'为由在试用期第15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任何提前通知义务。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应支付补偿金,公司则称已通过微信发送辞退通知但未留存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提前3日通知,公司未通知属违法;公司声称已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送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认为试用期可随时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辞退通知送达证据,公司仅出示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承认未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定公司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85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作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操作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产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