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职业病接触史索赔被仲裁委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因职业病接触史索赔被仲裁委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职业病工伤赔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工作期间长期接触化学溶剂。2024年5月其出现呼吸道症状,经诊断为职业性哮喘。张某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但公司否认其接触史并拒绝认定职业病,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且存在接触史,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未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且无法证明接触史与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作环境检测报告,但公司未能提交。张某某出示了历年体检记录、同事证言及车间监控录像,证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公司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关于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求,但认为公司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故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进行调整。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记录,员工需保存工作环境证据。职业病认定需结合医学证据和接触史,及时申报是关键。仲裁中举证责任分配对结果影响显著,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员工注意证据收集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