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停发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补偿停发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协议补偿未按月支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于2024年8月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前两月补偿,9月至11月期间未按约定发放。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未从事竞业行为,但公司以补偿未到账为由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补偿并赔偿损失;公司认为员工未履行竞业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工资支付记录及银行流水,张某某提供完整证据链,公司仅出示部分付款凭证。庭审中公司未能证明员工存在竞业行为,仲裁委重点审查补偿支付标准及时效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剩余两个月补偿合计约7万元并赔偿滞纳金2万元,驳回公司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月支付竞业补偿,否则协议自动失效;员工应注意保存协议文本及支付凭证,若公司单方违约可主张全额补偿及利息。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未支付补偿为由随意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