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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提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未提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离职后需按月领取补偿金。2024年5月公司突然终止其劳动合同,但未按协议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张某某在离职后持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4年8月,期间每月领取补偿金约3.5万元。2024年9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其损失,要求赔偿违约金及继续履行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协议构成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方式告知解除决定,且张某某未证明实际损失,协议应继续有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发放情况,公司仅提供员工签收的离职通知单但未注明竞业限制解除内容。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通知方式及内容,公司承认未明确告知竞业限制解除事宜,张某某则表示从未收到相关通知。庭审中双方就通知形式及送达时间产生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书面通知义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约金约3.5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25年12月。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国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严格遵守书面通知程序,未履行告知义务将面临违约责任。建议劳动者妥善保存协议及补偿凭证,用人单位应完善解除程序书面记录。竞业限制补偿标准需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协议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