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解除未退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未退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退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月补偿金5000元。2024年5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但拒绝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协议,要求退还全部补偿,公司则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且补偿属自愿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返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已通过邮件通知解除并保留支付记录,认为补偿金属于协议履行期间的正常支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及送达证明,但仅提供内部邮件记录。员工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补偿金按月转账,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解除程序,仲裁委采信员工提交的证据认定协议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按约定支付补偿;第35条:变更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竞业限制解除后未履行义务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返还补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及解除程序,员工需保留补偿支付记录。协议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劳动者,否则视为未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协议且未支付补偿的,需承担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