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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因证据缺失败诉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因证据缺失败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员工张某某被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作两个月后,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证据。公司称已按制度办理,但未提交相关考核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需有明确考核依据,公司则称已履行解除程序但未留存考核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截图,公司仅出示了入职登记表和解除通知。仲裁委认为员工未提供关键考核证据,但指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程序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他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需提供合法解除依据且应提前通知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完善考核记录保存,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成果证据。若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即使解除合法仍需支付赔偿金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