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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违约被索赔3.5万元因证据不足败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违约被索赔3.5万元因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本案为竞业限制纠纷,原告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告为普通员工张某某。张某某原任职于某科技公司市场部,2024年5月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担任相同岗位,引发竞业限制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仅口头告知竞业限制约定,未提供书面协议。张某某离职后第2个月即入职同行业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公司发现后,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5万元,并主张已按月支付补偿金。张某某抗辩称未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也未证明补偿金发放情况。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补偿金差额。张某某则抗辩协议未实际签订,且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主张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竞业协议原件及补偿金支付凭证,但公司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协议文本,未附张某某签字页。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公司的工作证明及工资流水,但未提供与原公司的工资明细。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证明协议已签署及补偿金实际支付,张某某也未出示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履行书面协议签署义务,且未举证证明补偿金已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约定不成立。驳回公司全部诉求,张某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24条: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补偿金,未支付则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书面签署且明确补偿标准。企业应完善协议存档,员工需注意协议签署细节。仲裁中证据链条不完整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建议双方留存完整履约记录。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