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补偿未付申请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补偿未付申请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补偿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任职期间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行业,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7月张某某主动离职后,公司未支付任何补偿,导致张某某在离职三个月内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要求赔偿,张某某则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要求按协议约定支付约3.5万元;公司认为张某某主动离职且未履行竞业义务,协议应视为无效且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离职证明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公司虽否认协议有效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竞业行为。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某离职后入职新公司的相关记录,确认其未从事竞业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协议有效,公司应支付张某某3个月未履行的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因竞业限制造成实际损失,驳回了其额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第27条: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或补偿金过低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企业需严格履行竞业协议中的补偿义务,员工应保留工资记录及协议原件。若企业未支付补偿,协议可能部分无效,但员工仍可主张未支付期间的补偿。仲裁中主张违约赔偿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明,否则可能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