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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泄露商业密钥被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泄露商业密钥被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泄露客户数据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案由涉及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混淆适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接触公司核心客户数据库。2024年10月离职后,张某某被发现将客户名单提供给竞争对手。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张某某称仅签署保密协议且未明确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支付约3.5万元违约金;张某某辩称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混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且泄露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协议文本,发现其与张某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仅约定保密义务,未提及竞业限制。公司补充提交内部规定,但未形成书面约定。张某某提供离职后未接触竞业企业的证据,仲裁委对违约金计算依据展开重点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按保密协议支付约1.8万元违约金,认为公司虽混淆条款但存在实质性违约行为,且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30%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区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劳动者需审慎阅读协议条款,对模糊约定及时提出异议;违约金需与实际损失合理对应,过高部分可能被调整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